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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千百家验房监理公司提醒您:入伙通知书≠验房合格证明
案例:
2008年,郑州的王先生花90多万元,在郑汴路附近购买了一套房产,谁知,已经过去快一年了,他们还是没能住进去。
王先生在购买房子时,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王先生采取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同时,根据合同,在2009年10月29日之前,开发商应该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30日,那么王先生享有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按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当时,王先生在签订这个合同时,压根儿没有想过会出事儿。然而,问题真的出现了。2009年10月28日,开发商通知王先生签收一份“入伙通知书”并接受房屋,但是,却没有向王先生提供验收合格证明。
王先生慎重起见,自己跑到现场验房。他发现,这套房的厨房与卧室没有隔离,窗户与隔热层之间有6厘米间隙,电源线导管破裂。更让他生气的是,约定的层高由3.3米缩水成了2.6米。
在此状况下,王先生拒绝收房,并要求对房屋进行维修。直至2010年2月20日,该房屋仍然未维修完毕,房屋整体功能无法发挥,王先生于是依照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王先生把房子退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并依据合同赔付了王先生违约金。
法律分析:
1.入伙通知书不等于验房合格
郑州很多房产项目在交房时,会给业主发送一份入伙通知书,上面一般会写房屋已经验收合格,要求业主签订,在此,律师提醒,此类入伙通知书在签订时,一定要慎重。
在本案中,开发商应遵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2009年10月29日前向业主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什么能证明验收合格呢?根据相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开发商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应向业主提供“两书”,即《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而所谓“入伙通知书”,从法律意义上来考察,并不具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及“两书”的功能。
2.业主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
很多房产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不慎重造成的。试想,如果王先生匆忙签订了入伙通知书,那么,王先生必定处于弱势,有理也说不出,说不清。
3.合同真实有效
王先生和开发商已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份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也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因此,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法》第8条规定,合同一经成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交房时,由于开发商并未按照约定向业主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同时提交两书,并且直至2010年2月20日,也尚未将存在诸多瑕疵的房屋交付给业主,可视为符合《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业主依照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中有关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即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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